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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对方“有错在先”不是出台家暴的借口

发布时间:2025年10月03日 12:20

7月15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公开发表会,公开发表《关于办理人身安全必要措施便被告不作为若干问题的订明》。

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首席法官陈光介绍,实践中,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行为有时候指出各种反驳。以对方“有错在先”为由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寻找借口,甚至借机通过种族主义的模式操控对方,是比较相似的处理方式之一。已对,她重申,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性侵害的借口,看来性侵害“情有可原”的想法是全然错误的。司法解释明确订明,被申请人认同存在性侵害犯罪行为,但不能接受申请人有过失的,人民法院前提依法作出人身安全必要措施便。性侵害是违法犯罪行为,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,要坚决应予反对和反击。

陈光指出,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等过失的,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比如根据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订明,在分手重叠夫妻共同财产时,要考虑抚养无过失方权益的主张。再比如,根据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订明,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失的,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(记者 单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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